开化县来料加工类项目实施细则

2018- 07- 31 10: 52: 58 信息来源: 县招商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开化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开化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化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来料加工项目:来料加工专业村和经纪人培育。

    第三条  来料加工专业村和经纪人培育对象是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县妇联对来料加工专业村和经纪人培育对象上报的资料和凭证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财政局根据两山资金审批结果履行资金拨付工作。县审计局牵头负责来料加工类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来料加工专业村和经纪人培育扶持对象标准:重视来料加工产业发展,为来料加工产业发展提供场地、资金等支持,培育壮大来料加工经纪人队伍;在年度财政扶持期内正常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至少开展业务时间满1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业绩优秀、群众公认及时发放加工费,在加工队伍中有较好信誉;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安全消防设施,接受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切实整改到位,在申报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政策补助标准

    第五条  来料加工经纪人补助标准: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50万元(含)以上不到100万元的年补助1万元;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不到 200 万元的年补助2万元;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的年补助3万元。为鼓励新发展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对刚起步、规模小的来料加工点,给予特别扶持: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 10 万元(含)以上不到 20 万元的年补助 5000 元;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不到 30 万元的年补助 6000 元;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30万元(含)以上不到40万元的年补助7000元;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 40 万元(含)以上不到50万元的年补助 8000 元。

    第六条  来料加工专业村补助标准:全村年发放来料加工费500万(含)以上不到700万(其中新增来料加工点发放加工费达50万以上),补助1万元。全村年发放来料加工费 700 万(含)以上不到900万(其中新增来料加工点发放加工费达70万以上),补助2万元。全村年发放加工费达900万元(含)以上(其中新增来料加工点发放加工费达90万以上)给予3万元补助。

    第七条  为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来料加工经纪人在推进来料加工“集中集聚、提量提质、创业创富”中的突出作用,激励更多经纪人发扬诚实守信、敢闯敢拼、开拓进取精神,开展“优秀来料加工经纪人”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县来料加工协会作用,加大信息交流、外出拓宽市场力度、重视经纪人培育培训工作,给予来料加工协会每年25万元补助(其中为方便来料加工经纪人产品运输,由协会与物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补助物流公司10万元/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育项目,实行申报制:来料加工经纪人将每个月来料加工业绩报表上报各乡镇(芹阳办事处),资料包括加工产品数量、从业人员亲笔签名的(私章)加工费清单、每个从业人员工资银行回执清单及每次记录来料加工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上报的资料统计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项目档案保存在乡镇(芹阳办事处)。

    第十条  来料加工专业村和经纪人培育项目,于每年 12 月份,由各乡镇(芹阳办事处)组织对本区域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底来料加工项目申报,填写来料加工经纪人项目验收申请表。经乡镇(芹阳办事处)实地查看审核后在申报立项的项目实施地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经乡镇(芹阳办事处)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汇总上报县来料办(县妇联)。来料加工经纪人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主动申报,逾期视自动放弃本政策规定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项目经各乡镇(芹阳办事处)验收,县妇联复验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开化县两山(一类)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妇联、各有关乡镇(芹阳办事处)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在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同时,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除追回财政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本细则扶持项目,相关责任人提请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来料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