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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491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8〕56号 公开日期: 2018-07-03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KHD01-2018-0008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管理,提高民宿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我县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在我县区域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民宿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宿,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或准予申报登记。

第四条  民宿的建筑设施

(一)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二)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三)地质灾害点、洪灾易发区、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禁止开办民宿。

第五条  民宿的消防安全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二)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当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三)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四)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五)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六)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八)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九)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十)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十一)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十二)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十三)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十四)符合下例要求的民宿,民宿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可在原基础上增加25%: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十五)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民宿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相宜容量的高位消防水池。 

第六条  民宿的治安管理

(一)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三)鼓励经营业主在民宿的大门出入口、总台和主要通道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

(四)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五)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民宿的经营管理

(一)客房及卫生间具备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内部结构合理,卫生间应干湿分离,有机械通风设施,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经营场所空气质量、采光、噪声等符合卫生标准。

(二)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场所内应设置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用于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住宿业卫生要求。

(四)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五)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六)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七)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九)民宿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区域醒目位置张帖“禁止吸烟”标志,并做好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工作。

(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倡导文明优质服务。

(十一)落实旅客投诉处理制度,在民宿显眼位置公布县、乡镇(含芹阳办事处,下同)两级投诉电话。


第三章  申办审核

第八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文旅委、农办、公安、卫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开化县民宿联合审核小组,县民宿联合审核小组人员由各相关部门选派,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开展许可证办理前审核工作。

第九条  民宿申办审批流程

(一)申请:民宿经营者在民宿建造或装修前向所在村或乡镇提出申办民宿的申请,填写《开化县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

(二)初审:村和乡镇对民宿建筑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开化县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县文旅委;

(三)业务指导:对乡镇签署同意申办意见的民宿,由乡镇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该民宿建设和装修开展业务指导;

(四)联合审核:由开化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民宿联合审核小组赴现场踏勘,并召开联合审核会议,在《开化县民宿联合审核会议意见表》签署会审意见并盖章;

(五)办证:民宿经营者根据《开化县民宿联合审核会议意见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场监管、卫计、公安等部门提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六)民宿经营者在取得上述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违法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开化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相应设立乡村旅游(民宿)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民宿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县民宿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成立民宿行业分会。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由民政部门按法律规定办理,民政部门应加大对民宿行业组织的服务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受行政处罚的民宿取消相应的政策补助。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预警、消防等应急设施。

第十六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主动做好旅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开化县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

2.开化县民宿联合审核会议意见表


附件1

开化县乡村民宿开办申请表

                                       编号:

名称

 

业主姓名

 

身份

证号

 

从业人员

        人

联系电话

 

宅电

 

手机

 

住 房

情 况

位于         乡镇(芹阳办)          村      号,楼层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        年      月,房间数        间,卫生间        个。

申 请

要 求

投资额为       万元,经营范围为               。其中营业客房数      间,床位数      个,餐桌数     桌,餐厅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其他经营项目:         。

业主

承诺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消防、公安、环保、卫生、税务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芹阳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原件一式二份,乡镇(芹阳办)、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留一份,复印件送相关单位备案。

附件2

开化县民宿联合审核会议意见表

编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集体

审查

意见

经县文旅委、农办、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踏勘,该经营场所符合开设        民宿基本条件,同意准入。

客房        间;床位       个 ;餐位          个。

审核

联席

会议

成员

签字

 

 县文旅委(盖章)                             县农办(盖章)                          

 

县公安局(盖章)                              县卫计局(盖章)                              

 

县市场监管局(盖章)                          县消防大队(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原件由县文旅委留存,复印件送相关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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