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498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8-06-24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关于印发《开化县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2017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在“内蒙古部分地方集中出现针对政府项目的讨薪事件”信息上作出重要批示。收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通知后,袁家军省长作出批示:请省政府及各地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把总书记和总理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国办1号文)。我省也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2017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2018年4月26日,我县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了“无欠薪”县创建申报意向书,6月份衢州市防欠办将对我县创建情况进行初查。为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现“无欠薪县”创建,结合开化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本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强化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建设领域必须全面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完善实名制管理资料。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相关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00万元以下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可以不设此账户。进一步明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应按要求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提供真实资料,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要经施工单位盖章,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牌和公示栏,明示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维权信息,按月公示农民工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信息。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负责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监管,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其他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完善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拖欠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按照县级不少于200万元,华埠镇、马金镇、池淮镇、工业园区不少于50万元,其它乡镇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响应性评标标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五)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健全县人力社保局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及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完善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要工资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我县劳动用工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企业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实施我县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企业拖欠工资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完善我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劳动监察大队、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调查询问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案场所建设,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保障,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为有效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支持。

四、考核验收阶段

1.自查自评。通过前期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及专项治理,做好各类台帐,由“开化无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标准,逐项检查,查漏补缺,初步达到“开化无欠薪”考核验收标准。

2.迎接考核。以创建“开化无欠薪”考核验收标准为基础,力争2018年3月申报,2019年2月通过省委、省政府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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