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审计动态

2018-06-11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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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审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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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53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8524 

成本收益法在美国金融监管

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经过百余年特别是自1981 年以来30 余年的发展,成本收益法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监管分析的主要分析工具,在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已经非常成熟。虽然美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分析中采用成本收益法,但是美国审计署《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审计报告发现,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法规制定时主动遵循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4号通告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金融监管是否采用成本收益法、如何量化成本收益等实务操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成本收益法在美国金融监管

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一、如何理解成本收益法

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A-4号通告(2003)指出,成本收益法是评估监管行动是否可取的一个重要工具。若能以货币计量损益,成本收益法能为决策者选择最有效率的方案,即产生最大社会净收益的方案(忽略分配效应)。即使经济效益不是法规制定[]的唯一或最重要的目标,成本收益法也能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极其有用的信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08)对成本收益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成本收益法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指导监管决策的方法,也可以理解为分析监管影响的特殊方法。

Jonathan Z.Cannon2010)对成本收益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收益法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工具;从利益偏好的角度来看,成本收益法是希望产生的效果与不希望产生的效果之间的权衡。

目前来看,成本收益法尚无统一的定义。上述定义基本是从成本收益法的功能去描述成本收益法的定义。总体而言,成本收益法是一种评估监管影响、指导监管决策的经济分析工具和方法

二、成本收益法的具体做法

美国联邦机构采用成本收益法评估监管影响遵循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4号通告。该通告由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根据12866号行政命令制定的,目的是为联邦机构进行监管分析提供帮助,让他们了解什么是优质简洁的法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如何计量和报告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成本收益。A-4号通告从来没有直接提到金融监管,但它的许多指导思想是普遍适用的。

(一)监管分析的必要性及监管分析三要素。

该通告解释说,联邦机构参与监管分析是很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确定监管收益是否超过成本,并确定哪些监管备选方案是成本收益最高的;这一过程也为公众提供了政府监管影响的相关信息。一个好的监管分析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陈述提案的必要性评估备选方案定量和定性地分析所有方案的成本收益对成本和收益的评估应当包括:法规提案如何产生预期收益,确定衡量成本收益的基准线,分析提案与备选方案的附属收益和风险。附属收益是指法规政策主要目的以外取得的正面效应。附属风险是指由一项法规政策引起(但未计入该政策规定的直接成本)的经济、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负面效应。

(二)监管过程和监管审查的系列要求。

A-4号通告包含监管过程和监管审查的一系列要求。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监管只是对法律的解释、推广和补充,并且只有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监管[]。这一要求的推理结果就是行为激励相关的监管更倾向于规定个人应该做什么其次,法规应该收益大于成本——也就是说,它们应该为社会创造净效益。第三,机构通过数据表明法规预期收益超过成本可以更好地证明监管利大于弊。因此,定量数据优于定性数据,用货币计量的定量数据优于其他计量单位计量的定量数据。第四,这种定量分析应该对公众是透明的。为此,各机构应披露其分析所用的数据来源,并描述其建立模型的所有假设。最后,为了确保涵盖所有相关问题并获取所有必要数据,机构应在分析过程的最初阶段应向公众咨询。

(三)监管分析过程。

A-4号通告大部分内容都是与机构监管分析过程相关的。这个过程从基准线开始,基准线是指不实施这项法规的效果。创建具体法规的基准线,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市场变化、影响成本收益的外部因素、影响法规颁布的其他机构、执行主体受其他法规的限制程度;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基准线都是合理的,那么应评估所有备选基准线的成本和收益。下一步,应评估监管备选方案。如果机构准备考虑通过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它应调查是否可以通过披露更多信息或通过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机构应该考虑不同的遵守日期、执行方法和严格程度的影响。机构应考虑所有合理适当的备选方案。机构应选择能产生最大净收益的备选方案,而不是收益成本率最高的方案。

(四)确认和计量成本和收益。

对监管行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关键是要尽可能准确地界定各项要素的成本与收益,并尽可能量化所有成本收益。监管行动收益通常包括:促进经济和私营市场的有效运作,增进健康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消除或减少歧视或偏见监管行动成本通常包括政府管理成本,企业和其他部门遵守法规的直接成本,以及对经济有效运作、私人市场(包括生产力、就业和竞争力)、健康、安全和自然环境的任何不利影响。

成本收益分析结论中应该包括:以表格说明各期成本收益的金额、种类和时间,并用不变购买力货币单位[]表示;列明不能货币化的成本收益;列明不能量化的成本收益;阐明成本收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及研究方法。

1 成本收益法示例-来自《生猪屠宰检验现代化》法规提案

净成本

(单位:百万美元)?

机构数量

一次

重复

行业成本

$3.88

$22.65

资源

40

0.84

22.17

强制

612

3.03

0.48

潜在健康收益?

-9.33

行业效率

-47.33

机构预算影响

2.80

-8.73

合计:

一次成本

$6.68

重复成本

-42.75

年化成本, 假设10年内3%的贴现率

-31.77

年化成本, 假设10年内7%的贴现率

-30.40

A-4号通告指出,衡量成本和收益的恰当方法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衡量了个人为某项特定收益的支付意愿,可用货币表示。衡量支付意愿的最佳方法是被监管影响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监管机构应从市场数据中寻找显示性偏好[]。对于在市场交易中不易估值的商品和服务,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建议根据调查数据(包括意愿调查评估法)描述偏好。

在无法量化成本和收益的地方,机构必须对这些无形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严格的分析。对于可以量化但难以货币化的成本收益,机构应该解释为什么不能货币化,并提供可用物理单位量化的数据。对于难以量化的成本收益应提供相关的可以量化的信息,例如你可能了解风险的大小却不知道涉及的人数;说明难以量化的成本收益可能影响到的政策抉择,详细描述所有难以量化的成本和收益的性质、时间、可能性、地点及分布,运用职业判断结合不确定性、严重性和可逆性等因素对这些成本和收益进行重要性排序。如果不能量化的成本和利益对决策至关重要,应进行保本分析,以确定净利润为零时不能量化的收益最少为多少(不能量化的成本最多为多少)。

A-4号通告要求机构谨慎区分转移支付与成本收益,因为转移支付中一方的损失被另一方的收益所抵消。计算成本收益时不应包括转移支付,但是各机构应提供关于分配效应的单独讨论。

监管分析应对成本和收益估计的不确定性保持敏感。各机构制定法规前应仔细研究对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数据匮乏而不能确定某项法规政策的效果,就应暂时搁置这项法规政策,转而考虑有清晰完整数据的方案。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强调确保监管分析是稳健和严格的,并向公众开放。它写道:

由于监管分析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巨大影响及特殊作用,监管分析结论质量要求高,需列明分析是建立在哪些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基础之上及参考书目、原始信息的出处。

好的监管分析应该是透明的,结论可重复检验。应该说明基本假设、方法、数据及分析的不确定性,以让合格的第三方能够理解该报告的基本要素及分析方法。

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报告,把结论公示于互联网上并披露外部咨询人员的资格及聘用历史。如果由于利益问题(隐私、产权、商业秘密等)不能公示,应严格检验分析的结论和使用的数据。最后,遵守信息质量标准及其相关法律。

(五)会计报告。

A-4号通告描述了如何报告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分析应包括可以货币化的成本和收益的时间价值表,可以量化但难以货币化的成本和收益的清单,难以量化的定性成本和收益的描述及重要性排序,以及估计成本收益所依据的数据或参考资料。

提交到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提案从200411日开始遵循A-4号通告,提交到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决议案从200511日开始遵循A-4号通告。

三、成本收益法在美国行政机构监管分析中的应用

采用成本收益法评价政府监管行为始于现代行政国家[]理论。Adler&Posner1999)发现,随着美国中央集权政府的发展,进步主义[]的兴起,现代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成本收益法得到了广泛使用。早在1902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河流与港口法》(River and Harbor Act of 1902)就规定了成本收益法。该法相关条文规定:工程师委员会应当考虑这些工程的现有商业的数量与性质或即将受益的合理前景,和这些工程相关的最终成本,包括建设和维护成本,相关的公共商业利益,以及工程的公共必要性,建设、保持、维护费用的妥当性。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关于成本收益法的最早规定。20世纪60年代成本收益法获得了短暂的流行。美国水资源规划、美国国防部设计计划预算系统均采用了成本收益法。美国应用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认为,即使成本收益法存在问题,也优于其他备选方法。尽管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现实和意识形态上的反对,成本收益法的推广程度有所下降。政府经济学家面对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规和机构,需要评估人类生活或环境资源等商品。在政治民粹主义[]日益盛行的年代,成本收益法的功利主义也不再受欢迎。这一点在蓬勃发展的环保运动中尤为明显。许多环保人士认为自然资源不应该用基本经济条件来衡量,政府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方面不用考虑成本。

(一)美国国会行动。

美国联邦机构应国会要求开始采用成本收益法。然而,国会对成本收益法一直保持中立的态度。1994年共和党在选举中接管了两院,发现政府监管成本令人震惊。第104届国会的首批法案之的《无附带资金委任改革法案》(Unfunded Mandates Reform ActUMRA),要求国会对监管审查程序进行更强的监督。对每一个年支出超过1亿美元的法规提案或决议案,每个机构都要准备一份包含成本和收益(定性和定量)的书面材料。此外,要求机构识别并考虑合理数量的监管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实现法规目标的最便宜、最具成本效益或最不繁重的方案。但独立监管机构[]享有豁免权。

《与美国的合同促进法案》(Contract with America Advancement Act1995年)扩大了国会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该法案的一个副标题为《国会审议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要求在任何联邦机构颁布的法规生效之前,联邦机构必须向审计长提交并向国会提供遵照《监管弹性法案》(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RFA)和《无附带资金委任改革法案》编制的报告及准备的成本收益资料副本。审计长必须在15天内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提交一份主要法规的报告,必须评估该机构遵守法案规定的情况。然后,国会可以通过联合决议来阻止一项法规的生效。与《无附带资金委任改革法案》不同,《国会审议法案》适用于包含美国证监会在内的独立监管机构,只有美联储的货币政策相关法规可以豁免。

近年来,国会通过了其他旨在促进监管分析中使用成本收益法的立法。监管法案实质创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国会要求美国审计署独立评估监管机构对法规提案的成本、收益和备选方案所进行的分析。然而,国会也未能通过要求在监管范围内扩大使用成本收益法的立法。1995年的《全面监管改革法案》(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Reform Act)将设立一个超级授权机构,该机构将从成本收益上论证所有新的联邦法规。该法案还将授权个人向政府机构或总统请愿,要求对他们所承担的法规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政府机构或总统如果拒绝请愿将受到司法审查。

(二)美国行政命令。

1981年开始颁布的一系列行政命令使得成本收益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国家的主要分析工具。里根总统在执政初期发布了12291号行政命令,该命令要求各机构在法规制定时考虑成本和收益,并选择社会成本最低的监管方法。里根12498号行政命令补充了这一命令,要求各机构每年向总统办公室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提交一份监管议程草案,包括机构的政策、目标和法规制定计划。克林顿总统12866号行政命令取代了这两项命令,该命令至今仍然有效,并指导着监管分析实践。12866号行政命令指出,美国人应该得到一个监管体系……保护和改善他们的健康、安全、环境和福利,并改善经济绩效,且不产生不可接受或不合理的社会成本。该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遵守成本收益原则:“各机构应评估监管法规提案的预期成本和收益(但要认识到某些成本和收益很难量化),当监管法规的预期收益超过成本时才能提出或通过法规。它还要求各机构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竞争性监管备选方案。对于每一个重大的监管行动,机构必须向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OIRA[]提供提案成本和收益的评估。重大监管行动是指监管行动可能产生以下影响:(1)年度经济影响在1 亿美元以上,或在实质上对经济、经济部门、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众健康或安全,或对州、地方、部落政府、共同体产生不利影响;(2)造成了严重冲突,或者干预了其他机关已经执行或者计划执行;(3)实质改变了资格授予、拨款、使用权费或贷款项目的预算影响或受众的权利义务;(4)在法令、总统优先权或本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原则之外所引发的新的法律或政策问题。尽可能量化成本和收益。此外,机构还必须评估法规提案备选方案(包括不采取监管的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并解释为何拟议的监管行动比潜在备选方案更优。一旦一项法规提案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该机构必须向公众提供这些材料。在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审查法规提案及相关分析之后,机构才能公布法规提案。如果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放弃审查,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机构进行审查,机构可以直接公布法规提案。

2011年,奥巴马签署了13563号行政命令:《改进监管和监管审查》(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该命令是对1993年克林顿签发的12866号行政命令所确立的原则、框架、概念等的补充和重申。该行政命令特别强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监管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成本收益分析,监管只能基于合理的决定,也就是收益超过成本(但要认识到某些成本和收益很难量化),并且监管对社会产生的负担应当是最小的。而且,如果有多种可选择的监管方式,应当选择使净收益最大化的方式(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卫生与安全等;分配影响;平等)。

2012年,奥巴马签署了13610号行政命令:《识别和减少监管负担》(Identifying and Reducing Regulatory Burdens),特别规定为了减少不正当的监管负担与成本,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对现存的重要监管进行回顾性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对这些监管进行修改、精简、扩大或废除13610号行政命令扩大了成本收益分析的适用范围,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重要监管前不仅应当进行事前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且还应当在监管期间进行事中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评估监管的客观实施效果。

里根、克林顿、奥巴马的行政命令主要条款豁免了独立监管机构。这些行政命令定义的机构不包括《文件削减法案》(1980年)所定义的独立监管机构不受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监管的机构包括以下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美联储(FED)、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证监会(SEC)。这个豁免的历史还不清楚。一些权威人士认为,里根总统认为,考虑到这些机构的正式独立地位,不能强迫这些机构遵守该行政命令(实际上,白宫收到来自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认为行政命令可以合法应用于独立机构)。其他消息人士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会反对而做出的政治决定。19813月,美国副总统布什致信独立机构,要求他们遵守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编制监管影响分析报告,包括证监会在内的7家机构同意这样做。然而,他们的承诺和合作是短暂的,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从未行使权力审查这些独立机构所颁布的法规。

具体来说,独立机构不需要评估每一项法规提案的成本、收益和备选方案。因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没有权力延迟、审查或阻止这些机构颁布法规。然而,12866号行政命令包含了两项不引人注意的适用于独立机构的条款,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至少可以了解这些机构的行为。根据该行政命令,每个独立机构必须向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的管理员提交一份监管议程,列出正在开发或审查的所有法规每个机构还必须提交一份监管计划,列出该机构合理预期在本财年及以后重大监管行动提案或决议案之所以有这些要求,目的是让白宫确认机构计划是否与总统的优先事项或政策相冲突,或与其他机构行动相冲突,并解决分歧。此外,该监管计划还必须包括每一项计划的重大监管行动的概要,尽可能包括可选备选方案和初步估计的预期成本和收益。

四、成本收益法在美国金融监管分析中的应用

(一)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采用成本收益法。

作为法规制定过程的一部分,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进行多种监管分析,但并不需要采用成本收益法。《文件削减法案》和《监管弹性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分析。《文件削减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向公众提供收集信息的理由,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收集的资料,尽量减少文书负担。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向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提交所有拟议信息,以供审查和批准。根据该法案,联邦机构评估了遵守法规的文书编制时间和费用。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1)评估其监管对小型实体(包括企业、政府辖区)和某些非盈利性组织(具有该法案规定特征)的影响;(2)考虑监管替代方案,以减轻小型实体的负担。《监管弹性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通常必须准备一份与法规提案或决议案相关的监管弹性分析,除非法规发布机构的负责人证明法规提案不会对大量的小型实体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虽然《文件削减法案》和《监管弹性法案》要求联邦机构评估其法规的各种影响,但它们不要求联邦机构通过成本收益法或类似的分析来正式评估其法规的成本和收益。

除了这些一般性要求之外,部分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还需要根据法定职责或其他法规考虑法规制定的具体收益、成本和影响。然而,正如下文所述,这些法规只是要求监管机构考虑其法规的某些收益、成本和影响,法规并没有规定采用成本收益法或类似分析的具体方法。

根据《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第15a)条,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根据法案制定法规之前,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第15a)条不要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量化新法规的成本和收益,或明确收益大于成本;它只要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考虑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第15a)条进一步规定,根据市场和公众关注的五大领域评估成本和收益:(1)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2)期货市场的效率、竞争力和财务完整性;(3)价格发现;(4)健全的风险管理实践;(5)其他公共利益事项。

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 Title X of the Dodd-Frank Act)第1022b)条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必须考虑对消费者和金融产品/服务提供者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包括法规可能减少潜在消费者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机会,以及法规提案对资产在100亿美元以下的存款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农村消费者的影响。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 gd)(1)条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最初监管弹性分析中要考虑到如果小型实体信贷成本上升,需要制定实现相同目标但可最小化小型实体信贷成本的重要备选方案。

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改进法》(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 Improvement Act),对1933年《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进行了修订,要求美国证监会参与法规制定时,要考虑或确定行动是否是必要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保护投资者,是否会促进效率、竞争、资本形成。此外,《证券交易法》第23a)(2)条要求美国证监会考虑该法案颁布的法规对竞争的影响。如果一项法规会给竞争造成不必要或不合适的负担,那么这项法规就不应被采用。

(二)学术界关于金融监管分析运用成本收益法的争论。

成本收益法在美国联邦政府法规制定中早已根深蒂固,尤其是在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相比之下,金融监管使用成本收益法一直是争论焦点。在金融监管中使用成本收益法的争论焦点是,是否应该进行这种分析,应该如何进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量化等实务操作。

1.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持怀疑态度。

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短期来看精确可靠的量化分析仍然是不可行的,……对金融监管量化(成本收益法)的司法审查不太可能在短期内产生超过其成本的收益Coates2015)。

首先金融是经济的中心,金融监管对经济的影响(外部性)是不可预测和巨大的Coates2015)。宏观金融监管关注的是一般均衡反应——监管如何影响价格、国内生产总值(GDP)、利率、银行行业结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经济运行和泡沫、住房和商业投资等等(Admati&Hellwig2013),而与此相关的宏观经济模型仍存在高度争议,因此无法形成高质量成本收益评估。微观金融监管似乎更符合成本收益法,因为它远离模糊的一般均衡效应和行为反应(Cochrane2014Coates2015)。

其次,预测个人、团体、企业、市场和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反应与监管对象是无生命的情况是有本质区别的。金融团体之间不仅具有经济性,还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Coates2015)。金融体系是由金融监管模式及监管模式产生的调整和监管套利构成的体系,我们缺乏预测该体系将如何演变的远见Gordon2014)。经济弹性比设备成本和医疗收益更难计算(Cochrane2014)。

再次,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应抵制必要的客观量化,这样的量化过程容易被俘获?Cochrane2014)。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法是建立在一系列衍生规范价值?的权衡基础之上的,如通过资本自由流动和宽松信贷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与系统性危机风险及经济损害之间的权衡。规范价值的权衡会导致有争议的实用主义原则,如尽量减少金融机构在系统稳定成本的搭便车程度,而成本收益法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成本收益法与司法审查相结合只会使次优的现状延续下去(Gordon2014)。

最后,由于金融是非平稳的,是不断变化的,金融监管收益难以量化。创新对金融服务业产生了迅速而强大的影响,因此对金融监管影响的分析比存在科学规律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领域更加困难(Coates2015)。

2.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持赞同态度。

Posner&Weyl2015)认为,Coates将成本收益法的可行性和成本收益估值的不确定性这两个独立的问题合并在一起,在所有监管分析中估值的不确定性是普遍存在。

首先成本收益法特别适用于金融监管,因为金融的经济中心地位保证了进行此类研究的投入Posner&Weyl2015)。在传统成本收益法不可行的情况下,可将盈亏平衡分析作为一种选择。盈亏平衡分析是在重要信息缺失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一种方式。例如,监管机构量化一项法规的收益,至少可以具体说明它的好处是什么,以证明成本是合理的,而这个调查将帮助判断是否继续进行监管(Sunstein2015)。

其次,在成本收益的估值方面,金融监管领域更具有优势。因果复杂性和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使得预测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变得困难(Coates2015),成本收益法都面临这个困难。由于金融活动产生大量的数据,金融监管与环境监管、健康监管和安全监管等领域相比,更适合采用成本收益法。几乎所有的金融收益和成本都可以用货币效用函数来衡量,这是经济学研究历史最长的领域Posner&Weyl2015)。

再次,针对Coates2015)的金融活动依赖于人类行为而不是物理系统这一观点,Posner&Weyl2015)回答说,与工业组织等经济领域相比较,金融经济学在准确预测和精确建模方面有着更好的研究基础。环境监管机构同样也需要与人和团体打交道。

第四,其他监管领域也存在类似金融领域的非平稳性这种潜在规律,比如污染排放物控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就需要面对最不稳定和非平稳的人类系统:地球气候系统。金融监管分析可以参考其他领域的经验,从推动立法、加强学术研究、增加预算等方面去应对金融领域的非平稳性(Posner&Weyl2015)。

最后,从成本收益量化分析实践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环境监管分析时,当时许多观察人士和参与者认为成本收益法看似令人生畏,存在很多困难。而现在环境监管领域已经成为广泛运用量化监管影响技术(成本收益法)的领域。因此尽管监管金融业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从原则上讲,没有明显的理由认为,金融监管无论现在还是未来都不能采用成本收益法Sunstein2015)。证监会针对其法规制定过程的挑战,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经济和风险分析部门进行了量化改进(Kraus2015)。

反对金融监管使用成本收益法的学者认为宏观经济预测是无效的。然而,环境保护署的实践已经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GE)预测整体经济的长期影响?。金融监管机构也应从环境保护署的宏观经济预测中汲取经验。一些著名的经济政策评论员,如经济顾问委员会前成员和国会预算办公室代理主任Donald B.Marron2016)和国会预算办公室前主任Douglas Elmendorf2015)通过立法提案的动态积分法进行宏观经济预测。动态积分法包括宏观经济效应,评估一项政策在经济范围内的影响,而不是假设没有影响深远的后果。动态积分法与产生宏观经济影响的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法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都试图预测政策法规提案的整体经济结果。因此,在立法环境中使用动态积分为在政策环境中使用宏观经济预测提供了支持。

(三)美国金融监管分析尝试应用成本收益法。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要求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且学术界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一直处于争论中,美国金融监管分析实践却一直在加强成本收益法的应用。

1.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于20131231日公布的《综合抵押贷款披露法规》中的成本收益法应用。

《综合抵押贷款披露法规》包括两个方面:披露抵押贷款条款、定价以及其他成本等交易信息,确保房屋购买者在签约3个工作日之前收到签约披露表。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该法规的成本收益进行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该法规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费者能够选择价格更低或贷款条件更好的抵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市场竞争,降低抵押贷款利率;提高交易效率。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估计,每笔抵押贷款交易可节省交易时间0.5小时(折合约17美元),按照每年760万套抵押贷款的成交量估计,抵押贷款交易成本每年可减少1.3亿美元。

该法规的成本主要是债权人和成交代理人需要更新系统和程序的劳动力成本。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估计,债权人劳动力成本每年为2.07亿美元,为期5年;成交代理人劳动力成本每年为0.68亿美元为,为期5年。

2.成本收益法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分析中的应用情况。

学术界、政策分析师和行业团体的利益相关者都注意到,金融监管部门对《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的法规进行了监管分析。美国审计署发现,金融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对2015723日至2016722日期间发布并生效的法规进行监管分析。尽管不需要这样做,但金融监管机构通常遵循A-4号通告。在这段审查期间,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分析中包含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指南的大部分关键要素。

A-4号通告指出,量化成本和收益使得监管机构可以用一个共同的方法来评估不同的监管选择。为了评估监管机构对A-4号通告的遵循程度,美国审计署审查了5条主要法规。具体地说,审查监管机构是否(1)明确监管法规要解决的问题;(2)建立分析基准线;(3)考虑监管权责范围内的备选方案;(4)评估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美国审计署发现,审查的5条法规都遵循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4号通告,明确指出拟议的监管行动要解决的具体问题。5条法规都确定了分析的基准线。监管机构还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法规提案提供了备选方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

3.《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分析中应用成本收益法存在的不足及应对。

工业和消费者协会代表表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法规提案或决议案的监管分析通常集中在计量数据收集成本,并没有提供法规可能对企业和消费者行为产生影响的信息。其他机构也发现了一些金融监管机构成本收益分析的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证监会未能充分评估监管的经济影响。此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察长发现,2011年春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采用了一成不变的方法审查了4项法规,并未讨论每条法规制定的特殊成本和收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自此修订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法规制定的成本收益准则,并提供了分析指南。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识到可靠地估计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成本是很困难的,而金融监管的收益则更难以衡量。如,金融监管的合规成本通常可以估计和衡量,而交易经济成本可能难以预料和衡量。一些学者和政策分析人士认为,对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没有像其他监管那样严格。具体来说,Edwin Sherwin2006)通过金融监管的审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未能像大多数其他政府机构(尤其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监管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还有学者指出,附加的成本收益分析要求会导致成本的边际增长,而我们应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监管目标。

虽然工业和消费者协会对金融监管机构所进行的监管分析持批评态度,但他们也认识到法规发布的时间紧迫性和缺乏可用的数据等原因制约了金融监管分析。许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认为,要获得最好的经济信息及时进行监管分析是一项挑战。例如,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指出,被监管机构持有大部分经济信息并认为这是专属于机构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都不希望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公开信息。此外,一些监管机构注意到,除非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要求进行广泛审查和批准,否则根据《文件削减法案》监管机构从10个以上的实体中获取信息是受到限制的。此外,由于执行《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分析的时间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完成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审查所需要的时间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制定法规过程之外征询其他意见与信息。

美国审计署在2014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首先,金融监管法规的成本收益法的相关研究比较少。其次,如果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很好地识别和界定系统风险的来源,那么量化这些风险的收益和成本是比较困难的。第三,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具有扩散传染性和外部性。第四,由于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成本收益量化模型涉及上百个变量,如何确保只包含成本和收益相关的解释变量也是一项挑战。第五,监管机构还需要考虑在同一政策范围内,其他监管机构发布的法规如何影响成本收益法的基准线。

美国审计署指出,利用公众对法规提案的评论或其他监管机构数据,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考虑法规制定的成本和收益。在短期内,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使用多种方法估计成本和收益,比如可采用元分析等方法从目前的研究中收集结果,并对相对简单的经济政策问题进行建模,然后尝试建立系统性风险的模型。从长远来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借鉴已有的经验,制定各自监管领域监管分析的指南。此外,美国监管机构应通过回顾性审查来分析法规实施后的成本和收益从而积累经验。

(四)公众强烈要求在金融监管部门扩大成本收益法的使用。

虽然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存在困难和不足,但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公众强烈要求在金融监管部门扩大成本收益法的使用。例如,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的资本市场竞争力中心(Center For Capital Markets Competitiveness)发布了一份报告,主张将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延伸至所有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类似地,美国企业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AEI)呼吁制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对经济分析的法定要求。美国企业研究所列出了一个未来金融法规制定的过程,其中包括司法、国会和同行评审以及回顾性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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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陈彦达

校对: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隋学深

  报:署领导。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

      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中央

      纪委驻署纪检组,南京审计大学。

  发:本所所领导、各处,存档。                        共印40 

 



[] 美国在联邦层面专门建立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负责对联邦法规的成本收益分析进行集中监督审查,当然其职能并不限于此。

[] 美国行政诉讼法中将“法规制定”(rule making)定义为“行政机关为创制、修改或者废除一项法规的程序”。行政立法或“法规制定”(rule making)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因为现代议会立法往往只能提供一个原则性框架,具体细节需要通过法规(rule)或规章(regulation)进一步细化才能有效实施。

[] 12866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只颁布符合法律要求、有助于解释或推广法律的政策法规,或者有迫切需要的政策法规,例如,保护或提高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及人民福利的工作就需要政策法规,只依靠私有市场必然失败。”政府行为常有无心之过,即使有用的政策法规也可能降低市场效率,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有必要限制以下法规:控制竞争市场的价格;限制竞争市场的生产或销售配额;对商品或服务强制执行单一质量标准,而这种标准完全能自发确定或通过买卖双方信息透明来确定;控制就业或生产的进度,除了出于公众健康和安全考虑或管理公共资源。

[] 不变购买力金额等于实际金额除以通胀率。

[] 显示性偏好理论Revealed Preference Theory)是由P.Samuelson提出来的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其基本精神是: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条件下的购买行为暴露了或显示了他内在的偏好倾向。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推测消费者的偏好。这是一种不基于“偏好关系(效用函数)→消费者选择”的逻辑思路,而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即“消费者选择→偏好关系”。

[] 所谓“行政国家”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这样的阶段,即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着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国家安全、稳定、发展各个方面。

[] 进步主义运动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历史上一股很有影响的社会运动和思潮。它包括政治(通过管理专业化和科学原则改善政府治理等)、经济政策、社会公正和促进道德水准普遍提高等方面的改革。

[] 民粹主义作为一种声称代表民意、以反精英反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的政治思潮和社会运动,它萌生于19世纪四五十年代。

[] 独立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联邦住房融资委员会、联邦海事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审查委员会、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评估委员会、邮政资费委员会、证监会和由法律指定的其他类似联邦独立监管机构或委员会。

[] 成本收益分析的具体监督审查工作由设置于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中的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简称OIRA)承担。OIRA 本身又分为三个办公室,其中之一为管制审查和文书工作办公室(Regulatory Review and Paperwork),主要指导与管理对监管的审查。

? 以乔治.斯蒂格勒为代表的一系列学者通过对美国19世纪末到20世纪60年代的行政立法实践进行观察后提出了著名的监管俘获理论(Regulation Capture Theory)。该理论认为本应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监管机关在对某一对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反而牺牲整体的公共利益而被监管对象所俘获。

? 马根瑙认为有两类价值,一类是描述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实际行为价值;另一类是规范价值。前者能够统计地度量,它们揭示了人所做的和所要做的东西,称为事实价值。后者是人类社会并非必然实现的价值,如真理、荣誉、健康、幸存、幸福、自我实现、和平等等。

? 环境保护署在各种监管程序和分析中使用了CGE模型,包括对《清洁空气法》重要成本收益法的回顾性分析。该机构还利用这些模型前瞻性地量化了在各种环境下减轻温室气体的成本,包括《京都议定书》和国会关于气候变化的行动。

国外审计动态

 

 

成本收益法在美国金融监管

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内 容 摘 要

经过百余年特别是自1981 年以来30 余年的发展,成本收益法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监管分析的主要分析工具,在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已经非常成熟。虽然美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分析中采用成本收益法,但是美国审计署《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审计报告发现,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法规制定时主动遵循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4号通告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金融监管是否采用成本收益法、如何量化成本收益等实务操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成本收益法在美国金融监管

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一、如何理解成本收益法

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①]A-4号通告(2003)指出,成本收益法是评估监管行动是否可取的一个重要工具。若能以货币计量损益,成本收益法能为决策者选择最有效率的方案,即产生最大社会净收益的方案(忽略分配效应)。即使经济效益不是法规制定[②]的唯一或最重要的目标,成本收益法也能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极其有用的信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08)对成本收益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成本收益法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指导监管决策的方法,也可以理解为分析监管影响的特殊方法。

Jonathan Z.Cannon2010)对成本收益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收益法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工具;从利益偏好的角度来看,成本收益法是希望产生的效果与不希望产生的效果之间的权衡。

目前来看,成本收益法尚无统一的定义。上述定义基本是从成本收益法的功能去描述成本收益法的定义。总体而言,成本收益法是一种评估监管影响、指导监管决策的经济分析工具和方法

二、成本收益法的具体做法

美国联邦机构采用成本收益法评估监管影响遵循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4号通告。该通告由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根据12866号行政命令制定的,目的是为联邦机构进行监管分析提供帮助,让他们了解什么是优质简洁的法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如何计量和报告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成本收益。A-4号通告从来没有直接提到金融监管,但它的许多指导思想是普遍适用的。

(一)监管分析的必要性及监管分析三要素。

该通告解释说,联邦机构参与监管分析是很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确定监管收益是否超过成本,并确定哪些监管备选方案是成本收益最高的;这一过程也为公众提供了政府监管影响的相关信息。一个好的监管分析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陈述提案的必要性评估备选方案定量和定性地分析所有方案的成本收益对成本和收益的评估应当包括:法规提案如何产生预期收益,确定衡量成本收益的基准线,分析提案与备选方案的附属收益和风险。附属收益是指法规政策主要目的以外取得的正面效应。附属风险是指由一项法规政策引起(但未计入该政策规定的直接成本)的经济、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负面效应。

(二)监管过程和监管审查的系列要求。

A-4号通告包含监管过程和监管审查的一系列要求。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监管只是对法律的解释、推广和补充,并且只有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监管[③]。这一要求的推理结果就是行为激励相关的监管更倾向于规定个人应该做什么其次,法规应该收益大于成本——也就是说,它们应该为社会创造净效益。第三,机构通过数据表明法规预期收益超过成本可以更好地证明监管利大于弊。因此,定量数据优于定性数据,用货币计量的定量数据优于其他计量单位计量的定量数据。第四,这种定量分析应该对公众是透明的。为此,各机构应披露其分析所用的数据来源,并描述其建立模型的所有假设。最后,为了确保涵盖所有相关问题并获取所有必要数据,机构应在分析过程的最初阶段应向公众咨询。

(三)监管分析过程。

A-4号通告大部分内容都是与机构监管分析过程相关的。这个过程从基准线开始,基准线是指不实施这项法规的效果。创建具体法规的基准线,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市场变化、影响成本收益的外部因素、影响法规颁布的其他机构、执行主体受其他法规的限制程度;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基准线都是合理的,那么应评估所有备选基准线的成本和收益。下一步,应评估监管备选方案。如果机构准备考虑通过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它应调查是否可以通过披露更多信息或通过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机构应该考虑不同的遵守日期、执行方法和严格程度的影响。机构应考虑所有合理适当的备选方案。机构应选择能产生最大净收益的备选方案,而不是收益成本率最高的方案。

(四)确认和计量成本和收益。

对监管行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关键是要尽可能准确地界定各项要素的成本与收益,并尽可能量化所有成本收益。监管行动收益通常包括:促进经济和私营市场的有效运作,增进健康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消除或减少歧视或偏见监管行动成本通常包括政府管理成本,企业和其他部门遵守法规的直接成本,以及对经济有效运作、私人市场(包括生产力、就业和竞争力)、健康、安全和自然环境的任何不利影响。

成本收益分析结论中应该包括:以表格说明各期成本收益的金额、种类和时间,并用不变购买力货币单位[④]表示;列明不能货币化的成本收益;列明不能量化的成本收益;阐明成本收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及研究方法。

1 成本收益法示例-来自《生猪屠宰检验现代化》法规提案

净成本

(单位:百万美元)?

机构数量

一次

重复

行业成本

$3.88

$22.65

资源

40

0.84

22.17

强制

612

3.03

0.48

潜在健康收益?

-9.33

行业效率

-47.33

机构预算影响

2.80

-8.73

合计:

一次成本

$6.68

重复成本

-42.75

年化成本, 假设10年内3%的贴现率

-31.77

年化成本, 假设10年内7%的贴现率

-30.40

A-4号通告指出,衡量成本和收益的恰当方法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衡量了个人为某项特定收益的支付意愿,可用货币表示。衡量支付意愿的最佳方法是被监管影响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监管机构应从市场数据中寻找显示性偏好[⑤]。对于在市场交易中不易估值的商品和服务,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建议根据调查数据(包括意愿调查评估法)描述偏好。

在无法量化成本和收益的地方,机构必须对这些无形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严格的分析。对于可以量化但难以货币化的成本收益,机构应该解释为什么不能货币化,并提供可用物理单位量化的数据。对于难以量化的成本收益应提供相关的可以量化的信息,例如你可能了解风险的大小却不知道涉及的人数;说明难以量化的成本收益可能影响到的政策抉择,详细描述所有难以量化的成本和收益的性质、时间、可能性、地点及分布,运用职业判断结合不确定性、严重性和可逆性等因素对这些成本和收益进行重要性排序。如果不能量化的成本和利益对决策至关重要,应进行保本分析,以确定净利润为零时不能量化的收益最少为多少(不能量化的成本最多为多少)。

A-4号通告要求机构谨慎区分转移支付与成本收益,因为转移支付中一方的损失被另一方的收益所抵消。计算成本收益时不应包括转移支付,但是各机构应提供关于分配效应的单独讨论。

监管分析应对成本和收益估计的不确定性保持敏感。各机构制定法规前应仔细研究对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数据匮乏而不能确定某项法规政策的效果,就应暂时搁置这项法规政策,转而考虑有清晰完整数据的方案。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强调确保监管分析是稳健和严格的,并向公众开放。它写道:

由于监管分析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巨大影响及特殊作用,监管分析结论质量要求高,需列明分析是建立在哪些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基础之上及参考书目、原始信息的出处。

好的监管分析应该是透明的,结论可重复检验。应该说明基本假设、方法、数据及分析的不确定性,以让合格的第三方能够理解该报告的基本要素及分析方法。

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报告,把结论公示于互联网上并披露外部咨询人员的资格及聘用历史。如果由于利益问题(隐私、产权、商业秘密等)不能公示,应严格检验分析的结论和使用的数据。最后,遵守信息质量标准及其相关法律。

(五)会计报告。

A-4号通告描述了如何报告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分析应包括可以货币化的成本和收益的时间价值表,可以量化但难以货币化的成本和收益的清单,难以量化的定性成本和收益的描述及重要性排序,以及估计成本收益所依据的数据或参考资料。

提交到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提案从200411日开始遵循A-4号通告,提交到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决议案从200511日开始遵循A-4号通告。

三、成本收益法在美国行政机构监管分析中的应用

采用成本收益法评价政府监管行为始于现代行政国家[⑥]理论。Adler&Posner1999)发现,随着美国中央集权政府的发展,进步主义[⑦]的兴起,现代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成本收益法得到了广泛使用。早在1902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河流与港口法》(River and Harbor Act of 1902)就规定了成本收益法。该法相关条文规定:工程师委员会应当考虑这些工程的现有商业的数量与性质或即将受益的合理前景,和这些工程相关的最终成本,包括建设和维护成本,相关的公共商业利益,以及工程的公共必要性,建设、保持、维护费用的妥当性。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关于成本收益法的最早规定。20世纪60年代成本收益法获得了短暂的流行。美国水资源规划、美国国防部设计计划预算系统均采用了成本收益法。美国应用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认为,即使成本收益法存在问题,也优于其他备选方法。尽管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现实和意识形态上的反对,成本收益法的推广程度有所下降。政府经济学家面对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规和机构,需要评估人类生活或环境资源等商品。在政治民粹主义[⑧]日益盛行的年代,成本收益法的功利主义也不再受欢迎。这一点在蓬勃发展的环保运动中尤为明显。许多环保人士认为自然资源不应该用基本经济条件来衡量,政府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方面不用考虑成本。

(一)美国国会行动。

美国联邦机构应国会要求开始采用成本收益法。然而,国会对成本收益法一直保持中立的态度。1994年共和党在选举中接管了两院,发现政府监管成本令人震惊。第104届国会的首批法案之的《无附带资金委任改革法案》(Unfunded Mandates Reform ActUMRA),要求国会对监管审查程序进行更强的监督。对每一个年支出超过1亿美元的法规提案或决议案,每个机构都要准备一份包含成本和收益(定性和定量)的书面材料。此外,要求机构识别并考虑合理数量的监管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实现法规目标的最便宜、最具成本效益或最不繁重的方案。但独立监管机构[⑨]享有豁免权。

《与美国的合同促进法案》(Contract with America Advancement Act1995年)扩大了国会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该法案的一个副标题为《国会审议法案》(Congressional Review Act),要求在任何联邦机构颁布的法规生效之前,联邦机构必须向审计长提交并向国会提供遵照《监管弹性法案》(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RFA)和《无附带资金委任改革法案》编制的报告及准备的成本收益资料副本。审计长必须在15天内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提交一份主要法规的报告,必须评估该机构遵守法案规定的情况。然后,国会可以通过联合决议来阻止一项法规的生效。与《无附带资金委任改革法案》不同,《国会审议法案》适用于包含美国证监会在内的独立监管机构,只有美联储的货币政策相关法规可以豁免。

近年来,国会通过了其他旨在促进监管分析中使用成本收益法的立法。监管法案实质创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国会要求美国审计署独立评估监管机构对法规提案的成本、收益和备选方案所进行的分析。然而,国会也未能通过要求在监管范围内扩大使用成本收益法的立法。1995年的《全面监管改革法案》(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Reform Act)将设立一个超级授权机构,该机构将从成本收益上论证所有新的联邦法规。该法案还将授权个人向政府机构或总统请愿,要求对他们所承担的法规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政府机构或总统如果拒绝请愿将受到司法审查。

(二)美国行政命令。

1981年开始颁布的一系列行政命令使得成本收益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国家的主要分析工具。里根总统在执政初期发布了12291号行政命令,该命令要求各机构在法规制定时考虑成本和收益,并选择社会成本最低的监管方法。里根12498号行政命令补充了这一命令,要求各机构每年向总统办公室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提交一份监管议程草案,包括机构的政策、目标和法规制定计划。克林顿总统12866号行政命令取代了这两项命令,该命令至今仍然有效,并指导着监管分析实践。12866号行政命令指出,美国人应该得到一个监管体系……保护和改善他们的健康、安全、环境和福利,并改善经济绩效,且不产生不可接受或不合理的社会成本。该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遵守成本收益原则:“各机构应评估监管法规提案的预期成本和收益(但要认识到某些成本和收益很难量化),当监管法规的预期收益超过成本时才能提出或通过法规。它还要求各机构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竞争性监管备选方案。对于每一个重大的监管行动,机构必须向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OIRA[⑩]提供提案成本和收益的评估。重大监管行动是指监管行动可能产生以下影响:(1)年度经济影响在1 亿美元以上,或在实质上对经济、经济部门、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众健康或安全,或对州、地方、部落政府、共同体产生不利影响;(2)造成了严重冲突,或者干预了其他机关已经执行或者计划执行;(3)实质改变了资格授予、拨款、使用权费或贷款项目的预算影响或受众的权利义务;(4)在法令、总统优先权或本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原则之外所引发的新的法律或政策问题。尽可能量化成本和收益。此外,机构还必须评估法规提案备选方案(包括不采取监管的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并解释为何拟议的监管行动比潜在备选方案更优。一旦一项法规提案在联邦公告上公布,该机构必须向公众提供这些材料。在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审查法规提案及相关分析之后,机构才能公布法规提案。如果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放弃审查,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机构进行审查,机构可以直接公布法规提案。

2011年,奥巴马签署了13563号行政命令:《改进监管和监管审查》(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该命令是对1993年克林顿签发的12866号行政命令所确立的原则、框架、概念等的补充和重申。该行政命令特别强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监管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成本收益分析,监管只能基于合理的决定,也就是收益超过成本(但要认识到某些成本和收益很难量化),并且监管对社会产生的负担应当是最小的。而且,如果有多种可选择的监管方式,应当选择使净收益最大化的方式(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卫生与安全等;分配影响;平等)。

2012年,奥巴马签署了13610号行政命令:《识别和减少监管负担》(Identifying and Reducing Regulatory Burdens),特别规定为了减少不正当的监管负担与成本,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对现存的重要监管进行回顾性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对这些监管进行修改、精简、扩大或废除13610号行政命令扩大了成本收益分析的适用范围,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重要监管前不仅应当进行事前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且还应当在监管期间进行事中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评估监管的客观实施效果。

里根、克林顿、奥巴马的行政命令主要条款豁免了独立监管机构。这些行政命令定义的机构不包括《文件削减法案》(1980年)所定义的独立监管机构不受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监管的机构包括以下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美联储(FED)、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证监会(SEC)。这个豁免的历史还不清楚。一些权威人士认为,里根总统认为,考虑到这些机构的正式独立地位,不能强迫这些机构遵守该行政命令(实际上,白宫收到来自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备忘录认为行政命令可以合法应用于独立机构)。其他消息人士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会反对而做出的政治决定。19813月,美国副总统布什致信独立机构,要求他们遵守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编制监管影响分析报告,包括证监会在内的7家机构同意这样做。然而,他们的承诺和合作是短暂的,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从未行使权力审查这些独立机构所颁布的法规。

具体来说,独立机构不需要评估每一项法规提案的成本、收益和备选方案。因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没有权力延迟、审查或阻止这些机构颁布法规。然而,12866号行政命令包含了两项不引人注意的适用于独立机构的条款,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至少可以了解这些机构的行为。根据该行政命令,每个独立机构必须向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的管理员提交一份监管议程,列出正在开发或审查的所有法规每个机构还必须提交一份监管计划,列出该机构合理预期在本财年及以后重大监管行动提案或决议案之所以有这些要求,目的是让白宫确认机构计划是否与总统的优先事项或政策相冲突,或与其他机构行动相冲突,并解决分歧。此外,该监管计划还必须包括每一项计划的重大监管行动的概要,尽可能包括可选备选方案和初步估计的预期成本和收益。

四、成本收益法在美国金融监管分析中的应用

(一)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采用成本收益法。

作为法规制定过程的一部分,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进行多种监管分析,但并不需要采用成本收益法。《文件削减法案》和《监管弹性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分析。《文件削减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向公众提供收集信息的理由,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收集的资料,尽量减少文书负担。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向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提交所有拟议信息,以供审查和批准。根据该法案,联邦机构评估了遵守法规的文书编制时间和费用。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1)评估其监管对小型实体(包括企业、政府辖区)和某些非盈利性组织(具有该法案规定特征)的影响;(2)考虑监管替代方案,以减轻小型实体的负担。《监管弹性法案》要求联邦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通常必须准备一份与法规提案或决议案相关的监管弹性分析,除非法规发布机构的负责人证明法规提案不会对大量的小型实体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虽然《文件削减法案》和《监管弹性法案》要求联邦机构评估其法规的各种影响,但它们不要求联邦机构通过成本收益法或类似的分析来正式评估其法规的成本和收益。

除了这些一般性要求之外,部分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还需要根据法定职责或其他法规考虑法规制定的具体收益、成本和影响。然而,正如下文所述,这些法规只是要求监管机构考虑其法规的某些收益、成本和影响,法规并没有规定采用成本收益法或类似分析的具体方法。

根据《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第15a)条,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根据法案制定法规之前,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第15a)条不要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量化新法规的成本和收益,或明确收益大于成本;它只要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考虑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第15a)条进一步规定,根据市场和公众关注的五大领域评估成本和收益:(1)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2)期货市场的效率、竞争力和财务完整性;(3)价格发现;(4)健全的风险管理实践;(5)其他公共利益事项。

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 Title X of the Dodd-Frank Act)第1022b)条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必须考虑对消费者和金融产品/服务提供者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包括法规可能减少潜在消费者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机会,以及法规提案对资产在100亿美元以下的存款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农村消费者的影响。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00 gd)(1)条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最初监管弹性分析中要考虑到如果小型实体信贷成本上升,需要制定实现相同目标但可最小化小型实体信贷成本的重要备选方案。

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改进法》(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 Improvement Act),对1933年《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进行了修订,要求美国证监会参与法规制定时,要考虑或确定行动是否是必要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保护投资者,是否会促进效率、竞争、资本形成。此外,《证券交易法》第23a)(2)条要求美国证监会考虑该法案颁布的法规对竞争的影响。如果一项法规会给竞争造成不必要或不合适的负担,那么这项法规就不应被采用。

(二)学术界关于金融监管分析运用成本收益法的争论。

成本收益法在美国联邦政府法规制定中早已根深蒂固,尤其是在环境、健康、安全等领域。相比之下,金融监管使用成本收益法一直是争论焦点。在金融监管中使用成本收益法的争论焦点是,是否应该进行这种分析,应该如何进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量化等实务操作。

1.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持怀疑态度。

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短期来看精确可靠的量化分析仍然是不可行的,……对金融监管量化(成本收益法)的司法审查不太可能在短期内产生超过其成本的收益Coates2015)。

首先金融是经济的中心,金融监管对经济的影响(外部性)是不可预测和巨大的Coates2015)。宏观金融监管关注的是一般均衡反应——监管如何影响价格、国内生产总值(GDP)、利率、银行行业结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经济运行和泡沫、住房和商业投资等等(Admati&Hellwig2013),而与此相关的宏观经济模型仍存在高度争议,因此无法形成高质量成本收益评估。微观金融监管似乎更符合成本收益法,因为它远离模糊的一般均衡效应和行为反应(Cochrane2014Coates2015)。

其次,预测个人、团体、企业、市场和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反应与监管对象是无生命的情况是有本质区别的。金融团体之间不仅具有经济性,还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Coates2015)。金融体系是由金融监管模式及监管模式产生的调整和监管套利构成的体系,我们缺乏预测该体系将如何演变的远见Gordon2014)。经济弹性比设备成本和医疗收益更难计算(Cochrane2014)。

再次,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应抵制必要的客观量化,这样的量化过程容易被俘获?Cochrane2014)。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法是建立在一系列衍生规范价值?的权衡基础之上的,如通过资本自由流动和宽松信贷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与系统性危机风险及经济损害之间的权衡。规范价值的权衡会导致有争议的实用主义原则,如尽量减少金融机构在系统稳定成本的搭便车程度,而成本收益法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成本收益法与司法审查相结合只会使次优的现状延续下去(Gordon2014)。

最后,由于金融是非平稳的,是不断变化的,金融监管收益难以量化。创新对金融服务业产生了迅速而强大的影响,因此对金融监管影响的分析比存在科学规律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领域更加困难(Coates2015)。

2.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持赞同态度。

Posner&Weyl2015)认为,Coates将成本收益法的可行性和成本收益估值的不确定性这两个独立的问题合并在一起,在所有监管分析中估值的不确定性是普遍存在。

首先成本收益法特别适用于金融监管,因为金融的经济中心地位保证了进行此类研究的投入Posner&Weyl2015)。在传统成本收益法不可行的情况下,可将盈亏平衡分析作为一种选择。盈亏平衡分析是在重要信息缺失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一种方式。例如,监管机构量化一项法规的收益,至少可以具体说明它的好处是什么,以证明成本是合理的,而这个调查将帮助判断是否继续进行监管(Sunstein2015)。

其次,在成本收益的估值方面,金融监管领域更具有优势。因果复杂性和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使得预测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变得困难(Coates2015),成本收益法都面临这个困难。由于金融活动产生大量的数据,金融监管与环境监管、健康监管和安全监管等领域相比,更适合采用成本收益法。几乎所有的金融收益和成本都可以用货币效用函数来衡量,这是经济学研究历史最长的领域Posner&Weyl2015)。

再次,针对Coates2015)的金融活动依赖于人类行为而不是物理系统这一观点,Posner&Weyl2015)回答说,与工业组织等经济领域相比较,金融经济学在准确预测和精确建模方面有着更好的研究基础。环境监管机构同样也需要与人和团体打交道。

第四,其他监管领域也存在类似金融领域的非平稳性这种潜在规律,比如污染排放物控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就需要面对最不稳定和非平稳的人类系统:地球气候系统。金融监管分析可以参考其他领域的经验,从推动立法、加强学术研究、增加预算等方面去应对金融领域的非平稳性(Posner&Weyl2015)。

最后,从成本收益量化分析实践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环境监管分析时,当时许多观察人士和参与者认为成本收益法看似令人生畏,存在很多困难。而现在环境监管领域已经成为广泛运用量化监管影响技术(成本收益法)的领域。因此尽管监管金融业似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从原则上讲,没有明显的理由认为,金融监管无论现在还是未来都不能采用成本收益法Sunstein2015)。证监会针对其法规制定过程的挑战,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经济和风险分析部门进行了量化改进(Kraus2015)。

反对金融监管使用成本收益法的学者认为宏观经济预测是无效的。然而,环境保护署的实践已经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GE)预测整体经济的长期影响?。金融监管机构也应从环境保护署的宏观经济预测中汲取经验。一些著名的经济政策评论员,如经济顾问委员会前成员和国会预算办公室代理主任Donald B.Marron2016)和国会预算办公室前主任Douglas Elmendorf2015)通过立法提案的动态积分法进行宏观经济预测。动态积分法包括宏观经济效应,评估一项政策在经济范围内的影响,而不是假设没有影响深远的后果。动态积分法与产生宏观经济影响的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法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都试图预测政策法规提案的整体经济结果。因此,在立法环境中使用动态积分为在政策环境中使用宏观经济预测提供了支持。

(三)美国金融监管分析尝试应用成本收益法。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要求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且学术界对金融监管分析采用成本收益法一直处于争论中,美国金融监管分析实践却一直在加强成本收益法的应用。

1.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于20131231日公布的《综合抵押贷款披露法规》中的成本收益法应用。

《综合抵押贷款披露法规》包括两个方面:披露抵押贷款条款、定价以及其他成本等交易信息,确保房屋购买者在签约3个工作日之前收到签约披露表。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该法规的成本收益进行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该法规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费者能够选择价格更低或贷款条件更好的抵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市场竞争,降低抵押贷款利率;提高交易效率。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估计,每笔抵押贷款交易可节省交易时间0.5小时(折合约17美元),按照每年760万套抵押贷款的成交量估计,抵押贷款交易成本每年可减少1.3亿美元。

该法规的成本主要是债权人和成交代理人需要更新系统和程序的劳动力成本。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估计,债权人劳动力成本每年为2.07亿美元,为期5年;成交代理人劳动力成本每年为0.68亿美元为,为期5年。

2.成本收益法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分析中的应用情况。

学术界、政策分析师和行业团体的利益相关者都注意到,金融监管部门对《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的法规进行了监管分析。美国审计署发现,金融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对2015723日至2016722日期间发布并生效的法规进行监管分析。尽管不需要这样做,但金融监管机构通常遵循A-4号通告。在这段审查期间,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分析中包含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指南的大部分关键要素。

A-4号通告指出,量化成本和收益使得监管机构可以用一个共同的方法来评估不同的监管选择。为了评估监管机构对A-4号通告的遵循程度,美国审计署审查了5条主要法规。具体地说,审查监管机构是否(1)明确监管法规要解决的问题;(2)建立分析基准线;(3)考虑监管权责范围内的备选方案;(4)评估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美国审计署发现,审查的5条法规都遵循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4号通告,明确指出拟议的监管行动要解决的具体问题。5条法规都确定了分析的基准线。监管机构还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法规提案提供了备选方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

3.《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分析中应用成本收益法存在的不足及应对。

工业和消费者协会代表表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法规提案或决议案的监管分析通常集中在计量数据收集成本,并没有提供法规可能对企业和消费者行为产生影响的信息。其他机构也发现了一些金融监管机构成本收益分析的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证监会未能充分评估监管的经济影响。此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察长发现,2011年春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采用了一成不变的方法审查了4项法规,并未讨论每条法规制定的特殊成本和收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自此修订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法规制定的成本收益准则,并提供了分析指南。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识到可靠地估计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成本是很困难的,而金融监管的收益则更难以衡量。如,金融监管的合规成本通常可以估计和衡量,而交易经济成本可能难以预料和衡量。一些学者和政策分析人士认为,对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没有像其他监管那样严格。具体来说,Edwin Sherwin2006)通过金融监管的审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未能像大多数其他政府机构(尤其是健康、安全和环境监管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还有学者指出,附加的成本收益分析要求会导致成本的边际增长,而我们应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监管目标。

虽然工业和消费者协会对金融监管机构所进行的监管分析持批评态度,但他们也认识到法规发布的时间紧迫性和缺乏可用的数据等原因制约了金融监管分析。许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认为,要获得最好的经济信息及时进行监管分析是一项挑战。例如,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指出,被监管机构持有大部分经济信息并认为这是专属于机构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都不希望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公开信息。此外,一些监管机构注意到,除非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要求进行广泛审查和批准,否则根据《文件削减法案》监管机构从10个以上的实体中获取信息是受到限制的。此外,由于执行《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分析的时间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完成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审查所需要的时间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制定法规过程之外征询其他意见与信息。

美国审计署在2014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首先,金融监管法规的成本收益法的相关研究比较少。其次,如果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很好地识别和界定系统风险的来源,那么量化这些风险的收益和成本是比较困难的。第三,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具有扩散传染性和外部性。第四,由于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成本收益量化模型涉及上百个变量,如何确保只包含成本和收益相关的解释变量也是一项挑战。第五,监管机构还需要考虑在同一政策范围内,其他监管机构发布的法规如何影响成本收益法的基准线。

美国审计署指出,利用公众对法规提案的评论或其他监管机构数据,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考虑法规制定的成本和收益。在短期内,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使用多种方法估计成本和收益,比如可采用元分析等方法从目前的研究中收集结果,并对相对简单的经济政策问题进行建模,然后尝试建立系统性风险的模型。从长远来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借鉴已有的经验,制定各自监管领域监管分析的指南。此外,美国监管机构应通过回顾性审查来分析法规实施后的成本和收益从而积累经验。

(四)公众强烈要求在金融监管部门扩大成本收益法的使用。

虽然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存在困难和不足,但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公众强烈要求在金融监管部门扩大成本收益法的使用。例如,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的资本市场竞争力中心(Center For Capital Markets Competitiveness)发布了一份报告,主张将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延伸至所有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类似地,美国企业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AEI)呼吁制定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对经济分析的法定要求。美国企业研究所列出了一个未来金融法规制定的过程,其中包括司法、国会和同行评审以及回顾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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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国在联邦层面专门建立了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负责对联邦法规的成本收益分析进行集中监督审查,当然其职能并不限于此。

[②] 美国行政诉讼法中将“法规制定”(rule making)定义为“行政机关为创制、修改或者废除一项法规的程序”。行政立法或“法规制定”(rule making)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因为现代议会立法往往只能提供一个原则性框架,具体细节需要通过法规(rule)或规章(regulation)进一步细化才能有效实施。

[] 12866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只颁布符合法律要求、有助于解释或推广法律的政策法规,或者有迫切需要的政策法规,例如,保护或提高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及人民福利的工作就需要政策法规,只依靠私有市场必然失败。”政府行为常有无心之过,即使有用的政策法规也可能降低市场效率,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有必要限制以下法规:控制竞争市场的价格;限制竞争市场的生产或销售配额;对商品或服务强制执行单一质量标准,而这种标准完全能自发确定或通过买卖双方信息透明来确定;控制就业或生产的进度,除了出于公众健康和安全考虑或管理公共资源。

[] 不变购买力金额等于实际金额除以通胀率。

[] 显示性偏好理论Revealed Preference Theory)是由P.Samuelson提出来的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其基本精神是: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条件下的购买行为暴露了或显示了他内在的偏好倾向。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推测消费者的偏好。这是一种不基于“偏好关系(效用函数)→消费者选择”的逻辑思路,而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即“消费者选择→偏好关系”。

[] 所谓“行政国家”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这样的阶段,即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着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国家安全、稳定、发展各个方面。

[] 进步主义运动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历史上一股很有影响的社会运动和思潮。它包括政治(通过管理专业化和科学原则改善政府治理等)、经济政策、社会公正和促进道德水准普遍提高等方面的改革。

[] 民粹主义作为一种声称代表民意、以反精英反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的政治思潮和社会运动,它萌生于19世纪四五十年代。

[] 独立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联邦住房融资委员会、联邦海事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审查委员会、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评估委员会、邮政资费委员会、证监会和由法律指定的其他类似联邦独立监管机构或委员会。

[] 成本收益分析的具体监督审查工作由设置于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中的信息与管理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简称OIRA)承担。OIRA 本身又分为三个办公室,其中之一为管制审查和文书工作办公室(Regulatory Review and Paperwork),主要指导与管理对监管的审查。

? 以乔治.斯蒂格勒为代表的一系列学者通过对美国19世纪末到20世纪60年代的行政立法实践进行观察后提出了著名的监管俘获理论(Regulation Capture Theory)。该理论认为本应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监管机关在对某一对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反而牺牲整体的公共利益而被监管对象所俘获。

? 马根瑙认为有两类价值,一类是描述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实际行为价值;另一类是规范价值。前者能够统计地度量,它们揭示了人所做的和所要做的东西,称为事实价值。后者是人类社会并非必然实现的价值,如真理、荣誉、健康、幸存、幸福、自我实现、和平等等。

? 环境保护署在各种监管程序和分析中使用了CGE模型,包括对《清洁空气法》重要成本收益法的回顾性分析。该机构还利用这些模型前瞻性地量化了在各种环境下减轻温室气体的成本,包括《京都议定书》和国会关于气候变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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