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开化县清水渔业产业扶持政策

2018- 05- 25 17: 27: 38 信息来源: 县招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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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建设

1.按标准新建清水鱼塘、投放鱼种的,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 50 元/平方米。清水鱼老塘改建(包括配套设施改建或重建),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 50%。

2.新建清水鱼精品坑塘(水面面积小于 30 平方米、水深 0.6-1.2 米、塘埂卵石砌筑、塘底处理、塘边绿化、塘上遮荫),建设前需申报建设方案,建成后并按标准投放鱼种,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 200 元/平方米。

3.受益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清水鱼基地的堰坝、进排水渠(管)、道路等配套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大鲵养殖和 10 亩以上的泥鳅、小龙虾、石蛙、外塘甲鱼等特种养殖的新建塘和进排水渠(管)等配套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 50%。

5.规模化养殖基地尾水处理设施,经申报和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 50%。

二、风险防控

6.组建开化清水鱼研究团队。每年安排 30 万元,用于清水鱼病虫害防治和不同养殖模式比较等研究。

7.每年安排 10 万元,用于技术培训、交流和激励行业能手带动周边片区养殖户发展。

8.探索建立清水鱼养殖政策性保险制度,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品牌建设与市场拓展

9.每年安排 60 万元,用于开化清水鱼推介(包括广告、节目、活动、软文等)、省级以上品牌申报、文化节活动等公用品牌建设;参加省级以上展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装修费用给予 50%补助,每次参展最高补助不超过 2万元。

10.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展会金奖产品的, 给予每个 2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记奖。

11.获得“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获得“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2.在市外大中城市建设开化清水鱼配送中心,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核定投资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40万元;配送中心店面第二、三年租金,继续给予补助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年。

13.对养殖主体建立产地、产品和养殖过程的质量可追溯体系,并常态化运行六个月以上的,经申报验收合格, 给予检测检验设备 8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4.在何田、长虹等传统养殖区的养殖周期超 10 年的古鱼,经申报和通过认定,并签订古鱼保护协议的,给予每条每年 300 元奖励,单户最高不得超过 1500 元/年。

15.每年评选一批开化清水鱼养殖示范户和开化清水鱼销售大户,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四、项目申报、验收和政策兑现程序

16.1000 平方米以上清水鱼塘和 10 亩以上的特种养殖塘建设的设施农用地调整,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17.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程序。乡镇(芹阳办事处)要认真检查和审查,县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实施主体要对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除追回财政资金、追究有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18.涉及本政策的项目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和审核意见。其中,对第 15 条的奖励,表彰奖励对象主要是“订单式”收购商和供鱼主体。

19.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兑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通过会议纪要、抄告单形式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拨付政策补助(奖励)资金。

五、附则

20.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相同内容不得享受本政策。

21.本政策中指的投资额是指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按核定投资比例补助,单项申请补助超过 10 万元的,还应提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22.本政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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