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化县2016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13 信息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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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开住保办〔20163

 

关于印发《开化县2016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开化县2016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经县十五届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13

 

抄送:县府办,程君标副县长。

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13日印发

 

开化县2016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公租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开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

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家庭住房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
、持有低保证,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1294元(月收入1775元)以下;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2)项所指的家庭住房包括:

1)已转让、拆迁但未满5年的房产;

2)已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但未满10年的房产;  

3)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没有住房未满5年,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的,由县监察、住建、民政等组成审核小组集体商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申请准入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注册工商登记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

3、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4、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5、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因离异、条件不符等原因取消保障资格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保障的情况。

(三)保障对象的分档:

根据申请对象经济情况分两档:

一档家庭:持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申请家庭。

二档家庭:除一档家庭以外的其它城镇中低收入申请家庭。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领取《开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并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递交华埠镇或芹阳办事处: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等收入发放清单,如审核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则需经县人力社保局确认盖章后才有效;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写无工作证明,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需经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应提供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养老金领取情况证明。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及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军烈属等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华埠镇和芹阳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录入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走访核查等,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7天。公布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县住建局房管处内)。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审核

1、县住保办对乡镇(办事处)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料汇总,建立核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受理编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分别发书面函至县国土不动产登记、县民政、社保、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管、交警大队等部门,同时将核查清单的电子版发送至各个部门。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产登记信息,并登录开化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在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核查栏内签署意见。将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3、县社保局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公积金缴纳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5、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工商登记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县交警大队核查车辆登记情况,盖章确认的核查结果和电子版发送至县住保办。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县住保办将县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县交警大队的核查结果反馈给县民政部门。

7、县民政部门结合核查结果和调查情况审核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登录开化县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在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栏内签署意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8、县住保办汇总国土、民政部门核查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9、县住保办召集县纪委监察、国土、民政、财政、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华埠镇及芹阳办事处进行联合审核。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公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今日开化》及申请人的户籍所在社区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五)认定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保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资格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由县住保办予以登记确认。

四、保障形式及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今

年新列入保障的家庭本年内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发放额如下:

一档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人口数×18-私房面积)×8

二档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家庭人口数×18-私房面积)×6.4

单人家庭按2人计发。

五、退出机制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退出按《开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据《开化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证明单位、证明人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行为的,将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16524日至2016623

受理地点: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咨询电话:县住保办 601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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